新闻出版总署立规强化网络出版监管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提供境外著作权人提供的网络出版物,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部门停止接入服务、关闭网站;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含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出版的作品,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尽到核验审核义务的,该网络出版物如含有违禁内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原出版单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网络出版服务**》: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规定或标准开发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书》的。
(六)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财新网
- 1网游时光机:被称为“动作之王”的网游,坚挺了14年,依旧还没有“凉”透!
- 2美女主播兔娘探店24小时成人店:我很好奇!
- 3《天堂:经典版》爆火带动全系列复苏,全新大型更新在4月22日
- 4RO系列MMO新作《RO仙境传说:世界之旅》开启东南亚地区预约
- 5《英雄联盟2》重磅曝光!辅助位将迎来重大变革
- 6日本绅士游戏制作人:做成人游戏就是要大胆,不要怕审核
- 7魔兽国服重磅官宣!大量绝版坐骑回归,大米3400分可任选一只!
- 8《冒险岛怀旧服》国服突然官宣!公告解读!我们究竟什么时候可以玩上?
- 9因为MOD太大胆,油管主播宣布被要求删除上千部影片
- 10150种魔物!网石捉宠网游《魔御:STAR DIVE》今日上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