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未定性虚拟财产 三大困惑待解
价值很难衡量
在关于虚拟财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问题。一把“屠龙刀”价值几何,恐怕难以定价,提到虚拟财产的保护就要先解决它的价值问题。
财产的属性不明令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降低,同时造成各地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作出的裁决千差万别。
去年,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侯某利用给张某等5位客户维修电脑的机会,盗得客户的上网账号和密码,造成了5位客户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构成了盗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判处了一个“网络大盗”。一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元。最终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比较这两起案件,一个是盗窃上网账号和密码,一个是盗窃游戏账号和密码;一个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一个造成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一个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一个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后者造成巨大损失,涉案金额比前者多许多,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
争论焦点也在虚拟财产的属性上,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第一起案件有理有据,但第二起案件涉及到虚拟物品,无法衡量价值,也很难认定为财产,所以在盗窃虚拟物品的定罪量刑上,难以判处“盗窃罪”。
对于奖励性和战利型的虚拟物品,有的采用了官方定价的形式,也有官方禁止买卖,不允许与实际货币进行交换。刘德良教授认为,网站上的定价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虚拟物品的稀缺性也需要参考,可以参照着其他玩家选择的交换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此外,一般的玩家在打游戏的过程中,要获得这个物品所要投入的时间与金钱,比如游戏点卡,也要纳入考虑之列。对于那种数量唯一的顶级装备,这并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与现实中的“稀世珍宝”是同样的。
而对于网络游戏中自己创造的虚拟物品,版权上的物品价值如何衡量是比较复杂的,不妨借鉴现实社会中的无形财产评估的手段。它是一件作品,其价值问题不是一个虚拟物品的问题,而是一个知识产权中版权法调整的问题。
案 件
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
时间:2003年11月6日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
事件: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结果: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网络盗窃值万元却无法定罪量刑
时间:2003年7月15日
地点:沈阳
事件:沈阳青年李某申请了网络游戏《传奇》的账号。一年多后,他拥有了“圣战全套”,能卖人民币七八千元。谁知不久后,本溪市某青年将李某的账号、密码窃取到手,将市价达10000余元的游戏装备和点数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
结果:由于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
中国香港:
若以偷窃手法取得游戏武器,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五年至十年。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
中国**: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虚拟财物将被视为犯罪,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韩国: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网络财物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李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