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离在法律之外 60亿虚拟财产急需界定

2007-10-21 11:47:15 神评论

虚拟财产的保护

刘德良教授认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积极的保护,即授权的保护;另一种是消极的保护,即涉及到虚拟物品被盗或交易的保护。

虚拟物品被盗后,该追究谁的责任?这要看使用者和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契约是如何协议的。以网络游戏为例,有约定武器装备归玩家所有,运营商起到保管义务;也有约定武器装备归运营商所有,玩家只是拥有使用权。不过很少有运营商会作出后者的约定,因为前者会更吸引玩家。

记者电话联系上了盛大网络的公共发言人李小姐,其称游戏中玩家的装备武器只是数据,并没有实际的价值,玩家也不是装备的拥有者,只是拥有武器的使用权。

假设约定为归玩家所有,这个东西是存储在运营商服务器中的一种数据,基于玩家与服务商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游戏运营商应该为玩家提供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说,服务器有没有采取基本的安全措施,保存的备份,技术人员的配备等。另外,玩家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比如说,在玩游戏的过程中,或者登录账号时,玩家中了木马病毒,设计木马的人就会远程控制玩家的电脑,导致虚拟物品丢失。

“所以,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物品被盗或者遗失的责任承担不都是运营商的,应该分事而论。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个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服务商只要能证明他提供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即可,这时候,举证责任就转到了玩家一方,如果玩家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最后的责任可能就会落到他自己的身上。”

虚拟物品被盗窃后或者是通过私服、外挂等手段获得的虚拟物品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或者说其权利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涉及到虚拟物品交易中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

刘德良教授认为,这能适用传统物权法当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即第三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护。若第三人在公开场合,以合理的渠道和合理的价格取得虚拟物品,可以认为其是善意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权利。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 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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