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链接韩国游戏所引发的跨国纠纷

2007-09-13 14:59:52 神评论

来源:南方日报

日前,广东省高级**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依和解协议,中山市城中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韩国NHN株式会社道歉,而NHN则放弃包括索赔30万元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

侵权网络游戏引发跨国纠纷

2004年11月底,韩国NHN株式会社发现中山市城中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非法使用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礼盒大收集、猫猫玩保龄球、方块算术等10款游戏。2005年1月4日,NHN向城中城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游戏,并赔礼道歉。

城中城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的10款游戏。数日后,NHN发现该公司竟又恢复使用这10款游戏,唯一改变的是删除了网页上每款游戏被玩次数的数据记录。NHN暗中展开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经营的网站属于经营性网站,游戏者必须购买其出售的游戏才能在该网站上玩游戏。由此,NHN认为城中城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获取非法利益,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遂于2006年初起诉至中山市中级**,请求判令城中城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公司申辩不无理据

2006年3月,中山中院公开审理了NHN诉城中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庭审中,被告坚决否认侵权,声称NHN不享有对涉案10款游戏的著作权。该公司还指出,原告指证的游戏网页是通过链接的方式与该公司网站相连的。该公司网站只是为游戏者提供了一个通道,使用这些游戏的应该是那个链接网站,而并非被告网站。虽然NHN方面曾发来了《律师函》,但没有出示**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和侵权行为证明,因此不应视为警告。而被告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断开了与游戏网页的链接,再也没有重新链接。由此,被告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提供链接不属侵权

据法院查明,原告对涉案的10款游戏享有著作权。因中韩两国同作为《伯尼尔条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中山中院2006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NHN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被告公司只是存在一个链接行为,而不是使用行为。游戏玩家是在被告网站上进行登录后,进入到 www.game****.cc 的网页才出现游戏的,所以真正使用涉案游戏的网页应为该网站,而不是被告公司网站。

而且,NHN发出警告时没有出示**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行为证明,其警告视为无效警告,另外NHN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在删除游戏后又重新恢复了游戏。所以,NHN株式会社认为被告公司侵害其著作权的主张并不成立。

NHN不服中山中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今年8月,在省高院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点评

提供链接有别于复制侵权

中山中院承办本案的一审法官马军表示,本案中,被告城中城使用的是一种网络链接的方式。从法律上来说,链接与复制是两个不同的行为。网络作品的复制将作品以数字的形式输入服务器中进行储存,通过网络提供给他人用其他电脑进行使用和复制,未经授权的网络作品复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网络链接则是一种网络导航方式,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是给网站访问者提供一种浏览网页的便捷方式。

所以,本案中涉案的10款游戏并不是城中城复制上载于城中城网站上的,因此城中城并不是涉案游戏的真正使用者,向游戏者提供涉案游戏服务的应为网站 www.game****.cc 。

虽然设置链接不属于主动传播,但客观上被链接的内容也能广泛传播,链接设置者也能达到经营或牟利的目的。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链接设置者在接到权利人提出的警告后,应该停止链接行为。本案中原告NHN发出的《律师函》因没有出示**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行为证明,应视为无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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