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网游“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2003-11-24 15:49:13 神评论
(来源:donews 商建刚)

200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受理了被媒体称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网络游戏“ 红月”玩家李某,因辛苦获得的装备在一夜之间消失而将“ 红月”的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据悉,这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讨无形财产的,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李某起诉称,他玩此游戏已有两年,且在两个ID中曾拥有许多“生化武器”。今年2月17日,他发现在其中一个ID中所拥有的装备不翼而飞。他与被告多次联系,但都被拒绝协助找回丢失的装备。李某要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方网络游戏运营商则认为,李某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某不能证明他就是这两个ID的玩家;且不能就虚拟装备被盗提供证明;即使能提供证明,根据游戏规则,公司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应该有两个方面:第一,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武器”等装备,属于可以纳入民事法律的保护范畴,即本案的标的是否具有可诉性?第二,网络运营商是否有义务协助玩家寻找丢失或者被盗的虚拟财产。如果有,网络运营商应当尽什么样的义务、尽责任到什么程度?此外,我认为,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帮助业界架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机制,以利于网络游戏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值得需要思考的是,什么样的游戏规则是平衡了玩家和网络游戏营运商的合理规则?

第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可诉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玩家所控制的账号(ID)项下,所记载的该ID所拥有的网络游戏中的“宝物”、“武器”、“级别”、“段位”等可变的参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可修改。随着玩家参与网络游戏的时间和投入,该ID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这正是网络游戏的乐趣所在和网络游戏得以被玩家接受的本质原因。

(2)可交易。正是由于这些参数是可以被修改,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交易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

(3)与金钱挂钩。这个参数与玩家投入的资金、时间有关。既可以通过委托其他玩家练级的办法提高等级,也可以直接购买其他玩家的装备,还可以自行从网络游戏中取得。

(4)可量化。基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公平竞争,不是我们**国家所提倡的合法致富的就业途径,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的。但网络游戏相关装备的价值还是可以量化的,正如毒品交易是非法的,但毒品的价值是可以评估和量化的一样。举《 传奇》游戏为例,一个初学者若要“修炼”到38级,花费上网费和游戏点卡约数千元,还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关于财产,我国法律本来就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从这个循环论证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财产,本来是没有定义的。我国的物权法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实生活中的很多物权尚未有明确概念,何况网络虚拟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有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活动是一种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不具备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论基础。 笔者认为,这个经济学观点具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为什么纯粹的娱乐休闲活动就不能创造价值?

笔者认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理由有:第一,从操作上我们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姑且不谈是否有法律保护的依据,为了网络游戏的健康发展需要而保护是务实的。第二,只要是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事物,特别是新生事物,我们应该抱着积极的态度去看待。我想,这应该是我们开放中国的立法思想模式。

第二、 架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体系

本文提及的纠纷竟然发生在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之间,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了。玩家和网络游戏运营商本来就是“水”和“舟”的共生关系,二者发生矛盾,甚至发生诉讼,说明网络游戏的行业规则尚未建立,有必要架构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网络游戏的技术原理,按照谁有条件有能力完成的工作范围,就至于该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样的法律设计既是合理的,也是可操作的。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应该为:当玩家需要提起一项异议,认为自己的装备被非法盗走,需要取回,那么:

第一步,立案:(1)玩家(下称异议人),向网络运营商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玩家是ID的合法持有者。提供的证据包括:玩家的有效**明、玩家当场演示掌握了ID的密码等。(2)异议人向网络运营商提供相应的担保,诸如保证金等。网络运营商按照异议人的要求查询异议人所持ID项下的装备过户记录,披露所异议的装备在那个具体时间、过户至某个ID,并冻结该装备继续,并披露持有该ID的玩家(下称被异议人)的信息。异议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是现金,且必须在网络运营商实施证据保全之前缴纳至运营商的指定账户。异议人提供担保金的数额应该考虑网络运营商的工作成本、被异议人的工作时间、仲裁机构的处理成本等三项要素,但不应该超过所争议的装备在异议当时的市场价值。

第二步,送达:(3)如果被异议人发现这一被提起异议的情况,并找到运营商,经过身份比对,争议双方就从线上走到现实中,一个民事程序可以展开。被异议人的身份验证程序与异议人的身份验证程序相同。如果被异议人无法找到,那么网络运营商应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公告等形式,送达异议人的装备被人提起异议的信息。根据网络技术的特点,假设网络游戏的ID存活时间为30天,那么公告期应该为30天。网络运营商必须设置这样的程序,如果被异议人上线,可立即收到网络运营商发出的异议通知。(4)被异议人必须也提供保证金担保。如果被异议人认为自己有正当的理由持有该装备,应该提供相应的担保金来继续线下仲裁的程序。被异议人提供保证金的必要在于:如果被异议人的确合法持有装备,那么其应该有信心走完线下仲裁程序。如果被异议人没有信心走完线下仲裁程序,那么可认定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被异议人可以通过放弃被异议的装备而避免承担仲裁费用和赔偿金。同时,仲裁成本的提高,有助于网上虚拟装备的交易谨慎,同时可大量减少没有实质争议的无谓仲裁。目前,我国法院很多讼累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成本分配不均。一审期间,原告承担了太多的诉讼成本,而被告除了律师费以外几乎没有诉讼成本。同时,即便原告打赢了官司,执行的风险也很大。因此,提高被告或者被异议人的争议解决成本,有助于纠纷的大量减少和争议的简单解决。

第三步,线下解决。(5)由于所争议的装备是交易来的,目前被异议人应该对其合法拥有该装备负举证责任。这里有几种情况:(a)假设被异议人提出,是从异议人处购买的,应提供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否则被异议人抗辩的不成立。(b)假设被异议人提出,是从其他玩家哪里购买的,而很可能其他玩家是偷窃了异议人的装备,那么可以根据被异议人提出的证据认定其善意取得该装备。(c)假设被异议人提出,是从其他玩家交易来的,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取得该装备是善意的,那么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抗辩不成立,装备应返还给异议人。(6)鉴于异议人发起一项程序会影响网络运营商的经营成本,也会给被异议人带来麻烦,因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是必要的。如果异议人的异议成立,被异议人要返还其装备,且网络运营商将没收被异议人的保证金,并交给异议人作为补偿。相反,如果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则异议人不仅无法获得装备,其提交的保证金还将被没收,以补偿被异议人。

第四步,仲裁解决。(7)网络游戏的最终用户协议注明,凡是玩家和玩家之间的纠纷,必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仲裁的形式可以参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现在域名的争议解决方式就是采用网上仲裁的模式来解决。实践表明,由于仲裁员都是网络方面的专家,因此这种方式不仅快捷、而且公正。鉴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不受理网上虚拟财产的仲裁申请,完全可以通过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来达到这一目的。

第三,以上的法律体系设计是基于如下几点网络技术原理和法律程序原则。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唯一性,决定网络运营商有义务保存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过户的记录,有义务送达异议的通知,也是仲裁裁决的协助执行人。在网络游戏王国中,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正如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即便是看是完全相同的“宝物”,其源代码是不同的。因此,网络游戏运营商有条件保存一项“宝物”从一项ID过户至另一ID的纪录,这位网络虚拟财产的救济提供基础的法律依据。

其次,网络游戏玩家和ID的分离性决定了网路仲裁程序必须提供现金担保,否则即便一种仲裁裁决做出了,也是一纸空文,无法强制执行。

第三,以上的程序设计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域名仲裁规则以及最高**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审理的司法解释。

(各位业界的朋友,针对网络游戏中的诸多问题。我希望能够找到类似域名,通过网上仲裁的方式,来解决。这是我的设想,希望能够得到你们的积极回复!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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