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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月玩家起诉经营者 虚拟纠纷呼唤立法
2003-11-21 14:48:57
神评论
21CN
文/赵占领
8月28日北京娱乐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某辛辛苦苦获得的装备不幸在一夜之间消失,为此李某将“红月”的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北京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有关网游中虚拟纠纷的案例。
其实与网络游戏有关并借助法律解决的纠纷已发生过,今年的3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贺家土派出所接到了几个网民的保案,称有人盗走了他们的游戏ID号及密码,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和武器,要求民警为他们“主持公道”。面对这个案子,民警犯了难:盗取游戏密码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两个只是网游纠纷中求助法律的极少的例外,而事实上网络游戏中的纠纷非常普遍,但更多的是不了了之,玩家的正当利益多得不到维护。其实自网络产生之日起,网络中的纠纷就相伴而生,网络游戏产生与发展的同时也始终与侵权,纠纷如影随形。但为什么在众多的纠纷中只有极少数像这两个案例这样借助法律来解决呢?除了玩家法律意识的淡薄外,恐怕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立法的欠缺,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同时实现成本的最小化而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网游纠纷极需立法规范而相关法律却一片空白。法律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早已是法律界内外不争的事实,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立法机关,法律从来都是一只缓慢爬行的乌龟,如果把技术比作一只迅速奔跑的兔子的话,这是法律的性质和本质使然。但我们不能不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尽管法律永远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但应尽力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而不是让其继续扩大。
目前的立法状况与法律界对网络游戏的认识状况密切相关,尽管法律界也在进行研究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可许多现实的问题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诸如虚拟交易的合理性问题,运营商的责任,取证等等。
虚拟物品的财产性。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而予以保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诸如网游中虚拟角色,装备之类的虚拟物品只是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且未创造任何价值,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而予以规范。而且中山大学法律系的一位教师甚至认为若把网游中的虚拟角色当作财产则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游戏毕竟不同于现实,况且若承认其是财产则会带来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也并非没有任何道理,而且韩国也不承认虚拟物品的财产性,并且已经通过法律禁止了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交易,但是这样做有一个现实的问题不得不面对,即尽管法律上明文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可现实中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法律的禁止而减少,毕竟这些交易行为多是自发的,属于私人领域难以真正禁止,所以欲其堵不住倒不如转而疏之,而且承认虚拟物品交易也绝非没有任何依据,因为虚拟物品虽然虚拟,可其本身却凝结着玩家的劳动,心血,时间和情感,应该有相应的价值,而且虚拟物品本身大量交易的存在也自有其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因此认为虚拟物品交易行为荒谬的人其实不太了解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若承认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具有财产的属性,属于法律上所调整的无形财产的话,那么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其价值。这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目前虚拟物品的价值往往是自发形成的,当然这种由市场自我调节形成的价格可能更符合实际,但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包括肆意定价,哄抬价格,甚至通过拍卖,炒作等使得价格高得离谱。虽然拍卖反映了市场的供需情况,有利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但在缺乏规则情况下往往非常混乱。同时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法院如何确定其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现实的状况往往是难以确定。因此,无论从归制虚拟交易秩序的角度还是从司法的角度看都极需确立一套衡量虚拟物品价值的标准,而且这样一套标准往往需要由行业自行确立,法律予以肯认。
虚拟纠纷中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如果承认了虚拟交易的合法性,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一旦发生了相关纠纷,网络游戏的运营者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红月”网游纠纷一案就突出体现了这个问题。
在网络游戏的运营中,网游运营者不但是服务的提供者,很多情况下也往往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纠纷的解决者,这也是现实的要求, 作为网游规则的制定者运营商有责任维持这个虚拟世界中的秩序,同时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因为网络游戏中诸多的纠纷都诉诸法律也不太现实,成本过高而且也难以解决,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纠纷若仅仅涉及游戏中一般的问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运营商来解决。这也是一条比较切合实际和经济的做法,目前发生了大量的纠纷却很少诉诸法律,除了法律欠缺之外,也多出于司法经济的考虑,因此目前可以可以充分发挥运营者网络游戏运营中“法官”角色的作用,这样也更符合现实。但运营商应尽到必要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玩家的正当权益。对于与虚拟交易纠纷有关的数据应当尽保存义务,甚至包括用户的真实身份等资料。否则一旦发生相关纠纷往往无法解决,同时若通过法律解决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
取证问题。纠纷的解决离不开证据,虚拟纠纷的解决更需要有力的证据,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诉讼证据成为制约司法程序进行的一个很大的难题。围绕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发生的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如何举证呢?如何证明哪一方侵权呢?如何证明侵权后果的程度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困惑当事人的难题,也难怪许多玩家在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却对法律望而却步,当事人单方的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作为网络游戏之外的裁判方应保持中立,即便主动调查也往往难以搜集证据。因此,法院,玩家等都把目光转向了网络游戏运营商,运营商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若不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则纠纷往往无法解决。但让其负保存义务又加重其负担,所以运营商往往逃避责任,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责任的情况。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已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不需要法律的声音已经遥远,网络不是一片净土,凡是有人活动的地方,无论虚拟还是现实都有冲突与纠纷相伴,而冲突和纠纷的解决不可能离开法律,尤其是网络的深入发展更呼唤法制的完善与健全,网络游戏只是其中之一,但其近几年的发展使人们尤其是网络游戏产业中的人们深感网络游戏呼唤法律,其长远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当务之急的是尽快立法,完善法律以适应网络游戏产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文/赵占领
8月28日北京娱乐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李某辛辛苦苦获得的装备不幸在一夜之间消失,为此李某将“红月”的经营者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这是北京法院系统受理的第一起有关网游中虚拟纠纷的案例。
其实与网络游戏有关并借助法律解决的纠纷已发生过,今年的3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安分局贺家土派出所接到了几个网民的保案,称有人盗走了他们的游戏ID号及密码,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和武器,要求民警为他们“主持公道”。面对这个案子,民警犯了难:盗取游戏密码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两个只是网游纠纷中求助法律的极少的例外,而事实上网络游戏中的纠纷非常普遍,但更多的是不了了之,玩家的正当利益多得不到维护。其实自网络产生之日起,网络中的纠纷就相伴而生,网络游戏产生与发展的同时也始终与侵权,纠纷如影随形。但为什么在众多的纠纷中只有极少数像这两个案例这样借助法律来解决呢?除了玩家法律意识的淡薄外,恐怕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立法的欠缺,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同时实现成本的最小化而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网游纠纷极需立法规范而相关法律却一片空白。法律滞后于网络的发展早已是法律界内外不争的事实,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立法机关,法律从来都是一只缓慢爬行的乌龟,如果把技术比作一只迅速奔跑的兔子的话,这是法律的性质和本质使然。但我们不能不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尽管法律永远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但应尽力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而不是让其继续扩大。
目前的立法状况与法律界对网络游戏的认识状况密切相关,尽管法律界也在进行研究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可许多现实的问题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诸如虚拟交易的合理性问题,运营商的责任,取证等等。
虚拟物品的财产性。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法律上的财产而予以保护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诸如网游中虚拟角色,装备之类的虚拟物品只是发生在虚拟世界中且未创造任何价值,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而予以规范。而且中山大学法律系的一位教师甚至认为若把网游中的虚拟角色当作财产则是非常荒谬的,因为游戏毕竟不同于现实,况且若承认其是财产则会带来一系列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也并非没有任何道理,而且韩国也不承认虚拟物品的财产性,并且已经通过法律禁止了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交易,但是这样做有一个现实的问题不得不面对,即尽管法律上明文禁止虚拟物品交易,可现实中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法律的禁止而减少,毕竟这些交易行为多是自发的,属于私人领域难以真正禁止,所以欲其堵不住倒不如转而疏之,而且承认虚拟物品交易也绝非没有任何依据,因为虚拟物品虽然虚拟,可其本身却凝结着玩家的劳动,心血,时间和情感,应该有相应的价值,而且虚拟物品本身大量交易的存在也自有其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因此认为虚拟物品交易行为荒谬的人其实不太了解网络游戏。
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若承认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具有财产的属性,属于法律上所调整的无形财产的话,那么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其价值。这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目前虚拟物品的价值往往是自发形成的,当然这种由市场自我调节形成的价格可能更符合实际,但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包括肆意定价,哄抬价格,甚至通过拍卖,炒作等使得价格高得离谱。虽然拍卖反映了市场的供需情况,有利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但在缺乏规则情况下往往非常混乱。同时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法院如何确定其价值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现实的状况往往是难以确定。因此,无论从归制虚拟交易秩序的角度还是从司法的角度看都极需确立一套衡量虚拟物品价值的标准,而且这样一套标准往往需要由行业自行确立,法律予以肯认。
虚拟纠纷中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如果承认了虚拟交易的合法性,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一旦发生了相关纠纷,网络游戏的运营者扮演什么样的角色。“红月”网游纠纷一案就突出体现了这个问题。
在网络游戏的运营中,网游运营者不但是服务的提供者,很多情况下也往往是规则的制定者和纠纷的解决者,这也是现实的要求, 作为网游规则的制定者运营商有责任维持这个虚拟世界中的秩序,同时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因为网络游戏中诸多的纠纷都诉诸法律也不太现实,成本过高而且也难以解决,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纠纷若仅仅涉及游戏中一般的问题,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运营商来解决。这也是一条比较切合实际和经济的做法,目前发生了大量的纠纷却很少诉诸法律,除了法律欠缺之外,也多出于司法经济的考虑,因此目前可以可以充分发挥运营者网络游戏运营中“法官”角色的作用,这样也更符合现实。但运营商应尽到必要的责任和义务,切实维护玩家的正当权益。对于与虚拟交易纠纷有关的数据应当尽保存义务,甚至包括用户的真实身份等资料。否则一旦发生相关纠纷往往无法解决,同时若通过法律解决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
取证问题。纠纷的解决离不开证据,虚拟纠纷的解决更需要有力的证据,可网络的虚拟性使得诉讼证据成为制约司法程序进行的一个很大的难题。围绕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交易发生的纠纷一旦诉诸法律,如何举证呢?如何证明哪一方侵权呢?如何证明侵权后果的程度呢?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困惑当事人的难题,也难怪许多玩家在利益受到侵害之时却对法律望而却步,当事人单方的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法院作为网络游戏之外的裁判方应保持中立,即便主动调查也往往难以搜集证据。因此,法院,玩家等都把目光转向了网络游戏运营商,运营商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若不保存相关数据资料,则纠纷往往无法解决。但让其负保存义务又加重其负担,所以运营商往往逃避责任,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其责任的情况。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已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不需要法律的声音已经遥远,网络不是一片净土,凡是有人活动的地方,无论虚拟还是现实都有冲突与纠纷相伴,而冲突和纠纷的解决不可能离开法律,尤其是网络的深入发展更呼唤法制的完善与健全,网络游戏只是其中之一,但其近几年的发展使人们尤其是网络游戏产业中的人们深感网络游戏呼唤法律,其长远的发展也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当务之急的是尽快立法,完善法律以适应网络游戏产业长远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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