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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公安机关可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

2026-05-09 18:00:30 神评论
17173 新闻导语

公安部拟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汽车行驶记录仪、自动驾驶数据等电子数据可作为法定证据,提升事故处理效率。点击了解114条新规中的9大关键修改。

5 月 9 日消息,为进一步适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新形势、新发展,优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提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效率,5 月 8 日,公安部就关于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注意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 114 条,拟修改 9 条,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要求。适应已全面推行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识和保险标识电子化情况,将财损事故应当报警情形中的“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表述修改为“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或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对应修改交通警察核查内容表述。

二是调整处理事故方式以及认定书签名和送达规定。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现场处理或者远程处理;通过互联网或视频在线远程处理的事故,事故认定书通过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不要求当事人在认定书上签名。

三是调整现场勘查工作要求。增加 2 种固定证据方式(摄像、实景三维采集),允许根据一般事故具体情形,分类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以及允许撤除现场后根据需要补充制作现场图、勘查笔录。补作现场图、勘查笔录的由交通警察签名。同时明确,对于财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势较轻的一般事故,如有技术监控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记录资料,能够对判定事故事实和成因提供充足依据的,以及虽无相关设备记录资料但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人对责任划分无争议的,可以不制作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四是补充作为证据材料的电子数据种类。目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设备记录的电子数据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违法行为取证的新型证据。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材料。

五是完善逃逸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调整逃逸当事人适当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明确有逃逸情形的“减轻后责任不得低于同等”,继续保持对逃逸行为的震慑力度。

六是细化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要求。进一步细化复核要求,对事故调查和认定中存在瑕疵或不足,经补充或解释,不影响事故认定的,不再作出责令原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并在复核结论中说明补正情况。同时,明确原办案单位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前,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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