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主播跳槽惹官司 被判与新东家共赔偿90万

2018-01-16 09:53:49 神评论

电竞行业热火朝天,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打起白刃战,游戏直播圈地震不断。斗鱼年薪400万签约游戏主播跳槽至全民TV平台,引发了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斗鱼将跳槽主播和全民TV背后的“东家”告上法庭,官司1年打了2轮。游戏解说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挖主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系列问题成为本案焦点。

12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武汉市中院二审判决跳槽主播与转投平台“连坐”,连带赔偿斗鱼经济损失90万。

年薪400万游戏主播跳槽惹官司

“秋日”的本名叫朱浩,是斗鱼直播平台发掘并培养起来的知名游戏主播。随着知名度的提高,朱浩在斗鱼直播获得的报酬也迅速增加。2014年10月,朱浩的报酬为每月2500元。到了2015年9月,这个数字攀升为年薪400万。

2015年9月1日,朱浩和鱼趣公司签订5年《游戏解说合作协议》,其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各项权利、权益归鱼趣公司独家所有。

然而,2016年下半年,在合约未到期的情况下,朱浩离开斗鱼直播跳槽至全民TV平台。在盐城晚报刊登《大丰小伙当游戏主播年薪超千万》一文中,朱浩透露,因与签约平台(全民TV)有约定没有透露年薪的具体数字,但默认超千万的事实。

朱浩跳槽一事,引发了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官司。

鱼趣公司是向斗鱼直播平台输送主播资源的关联公司,全民TV是与斗鱼直播类似的直播平台,其主办单位是炫魔公司(后变更主办单位为脉淼公司)。

2016年5月,鱼趣公司发现朱浩在斗鱼之外的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2个月后,将朱浩及全民TV背后的“东家”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全部告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鱼趣公司请求**,确认其对朱浩在双方合约期内制作的协议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炫魔、脉淼公司在其经营的全民直播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侵犯了鱼趣公司的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直播、播放,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鱼趣公司对朱浩在双方合约期内、在斗鱼TV平台上直播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在全民TV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行为构成对鱼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络直播平台全民TV上直播、播放朱浩“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2017年7月,鱼趣公司、炫魔公司、脉淼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院。

游戏解说是不是作品,关键在于“独创性”

一审**判决,确认鱼趣公司对朱浩在双方合约期内、在斗鱼TV平台上直播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二审**撤销了该项判决。

鱼趣公司对朱浩在双方合约期内、在斗鱼TV平台上直播的“炉石传说”游戏解说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前提是该游戏解说构成作品。

二审**认为,著作权为法定权利,解说要构成作品必须符合法定要件。也就是说,解说内容是不是作品,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较高创作水准的独创性。游戏解说具备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应根据具体解说内容进行个案判定。鱼趣公司并未提交特定解说及展示具体解说内容,无法判定其解说是否符合独创性要求,以及是否构成作品。因此,认定鱼趣公司对朱浩解说享有著作权无事实依据。

“挖主播”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定,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在全民直播平台上直播、播放朱浩涉案“炉石传说”游戏解说视频、音频的行为构成对鱼趣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二审**认为,虽然鱼趣公司和朱浩有权约定作品的权利归属,甚至于约定朱浩自行录制的解说作品的权利归属,但无权以双方的合同限制第三人利益或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在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未参加并同意的情形下,即便合同约定朱浩在全民TV进行解说产生的权利归鱼趣公司,也不应直接对炫魔公司、脉淼公司产生效力。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的该项判决。

虽然否定了全民TV“直播、播放”游戏解说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却认定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挖主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认为,炫魔公司、脉淼公司明知而擅自使用他人培养并独家签约的知名主播资源。“挖主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环境及特点,探求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认为“挖主播”的行为,无法促进行业效率提升、对竞争对手造成实质损害、带来无序竞争、损害行业发展、减少消费者福利,违反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认为,网络直播行业中,主播资源是企业的竞争资源,也是企业的竞争成果,主播的流失将直接导致观众的流失。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使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所培养的主播,以及放任主播的随意更换平台,竞争主体将着力于直接攫取主播资源及其所附带的观众和流量,而不再对优质主播资源的培养和产生进行投入,又或者哄抬主播身份,增加行业的负担和成本。而鉴于主播资源是直播平台的生存资源,被损害者要么成为“劣币驱逐良币”的牺牲品,要么不得不参与“挖角”与“被挖角”的恶性循环式竞争,最终导致无序及无效竞争,整个行业的发展放缓。

为何赔偿经济损失90万?

一审**判决,朱浩、炫魔公司、脉淼公司向鱼趣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

二审**认为,炫魔公司、脉淼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给鱼趣公司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都未能举证证明鱼趣公司的具体损失,一审**综合考虑了炫魔公司、脉淼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据此酌情判赔90万元,二审**维持了该项判决。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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