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网被诉音乐侵权 法院一审未判决

2011-02-15 14:54:49 神评论

2月15日消息,社交网站开心网因提供音乐服务涉嫌侵权被北京龙乐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简称龙乐文化)及北京源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源泉)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昨日开庭受理。该案未当庭宣判,预计3月份下达一审判决。

原告龙乐文化在起诉状中称,其与歌手陈少华签订了版权协议,享有歌曲《别说你的眼泪我无所谓》的网络传播权。该公司指开心网未经授权,在音乐栏目中提供涉案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龙乐文化要求开心网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2.5万元。

龙乐文化法律顾问周家奇对网易科技表示,庭审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开心网音乐栏目的服务性质。开心网认为,其与正版音乐服务提供商巨鲸网签订音乐合作协议,仅提供音乐链接,属于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和链接服务。开心网不是音乐作品的使用主体,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应予免责;龙乐文化则认为,开心网提供的音乐服务并非简单的站外跳转链接,音乐使用的整个过程中用户仍然在开心网界面内。开心网不是提供链接服务,而是链接后的内容服务,且开心网与巨鲸网存在明确的音乐栏目内容合作,应视为直接内容提供者。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内容提供商,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龙乐文化相关人士向网易科技证实,确曾与巨鲸网签订音乐版权合作协议,巨鲸网享有歌曲《别说你的眼泪我无所谓》的网络传播权,但该协议已于2010年初到期。周家奇认为,开心网应尽到审查合作伙伴曲库版权情况的义务,而昨日庭审现场,开心网表示未对涉案歌曲进行版权审查。

据了解,该案于去年7月公证,10月龙乐文化正式提起诉讼,将于3月份下达一审判决结果。

上月底,关于开心网的另一起音乐版权起诉案在京开庭审理,原告同样是龙乐文化。龙乐文化起诉开心网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歌手姜超《救救我》、尹相杰《爱情花开》两首歌曲,索赔6.5万元,该案并未当庭宣判。由于这是国内SNS网站首次因音乐版权问题被起诉,判决结果将具有示范意义。

昨日合并受理的北京源泉起诉开心网一案,原告北京源泉起诉开心网未经授权非法传播录音制品《小强怕拖鞋》,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700元,判决结果将于3月一并下达。

网易科技致电开心网,其表示稍后会有官方声明发布,对此事暂不发表任何意见。

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关于网络自动接入服务的免责条款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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