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宣判 网财获得保护

2003-12-21 01:32:33 神评论
中国青年报
何勇海

  龙纹剑、霓裳羽衣、裁决之杖……这些都是时下盛行的网络游戏里价值不菲的“装备”。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正引来越来越多意欲图利的“网络黑手”。

  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本案原告李宏晨,在过去两年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但2003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

  经过查证,2月17日,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找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涉,但北极冰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的真实资料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这桩虚拟财产终获得法律保护的首个判例,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关注。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一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现在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许多玩家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泡在游戏里,靠不停“修炼”提高自己的等级,获得自己心仪的武器,以达到在游戏中“叱咤风云”的目的;二是游戏玩家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在许多游戏交易网站上,各类游戏装备都有明码标价,玩家们可以自发地在线下交易。其他像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也可以进行现实的货币交易。

  一位网名为“倚天剑”的游戏玩家给笔者算了一笔账:他从2001年10月开始玩一款著名的武侠类网络游戏,到现在已经历时26个月。在此期间,他每月购买游戏点卡要花50元,仅此一项26个月就是1300元,为加速练习购买“外挂”花了450元,如果加上上网费用,他在游戏中已经漫游了一万多个小时,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他这样的玩家还只是属于中等投入,一些“骨灰级”的玩家为了修炼到更高级别和得到更好的装备,花费上万元是常事。

  由于这些虚拟装备可以转换成现实的金钱,一些具备一定技术才能的“网络高手”就把黑手伸向了它们。据网警介绍,时下,盗窃他人的ID及密码(包括游戏、电子邮件、网上银行等)最常用的方法,便是利用隐藏有黑客程序的网页。而在查办“虚拟财产”失窃案时,他们首先就面临着取证的困难。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很难确定。

  其实,对于这些“虚拟财产”有无价值,一直众说纷纭。

  一种观点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但是,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出台“网络犯罪控制法”等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还要规范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全国网警的“网络”,来共同维护网络的秩序。

  同时,网警提醒广大网民,一定要注意,在网吧上网尽量不要使用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等,以防被人用黑客程序窃取个人信息;在网吧玩各类游戏时,输入ID和密码时尽量用一些比较独特的方式,如先用记事本输入再拷贝过去等方式;在浏览电子邮件、上论坛和用QQ聊天时,对别人推荐的帖子、宣传的陌生网页千万不要盲目打开,防止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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