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赌博定罪量刑 网游开箱子能存活多久

2010-09-19 15:23:11 神评论

最高法、最高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活动,构成开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一)建立****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利润分成的。

《意见》明确,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介绍,三部门出台该意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打击****犯罪,切断相关利益链条,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

众所周知,以“开箱子”为代表的赌博活动在网**业中普遍存在。

2009年6月26日,***、***曾联合下发《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将禁止以下行为: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方式,分配网游道具,或虚拟货币。

《通知》表示,将对利用网游虚拟货币进行赌博或**的行为移送**机关依法处理,并要求各地配合**机关从严整治带有赌博色彩的网游,严厉打击利用网游虚拟货币从事赌博的违反犯罪行为。

此次,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明确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但其中并未对网络游戏等网络活动中存在的变相赌博做更多解释。

该意见的出台表明了国家有关部门打击****行为的坚定决心,我们有理由相信,网**业中“开箱子”等游戏活动在不久的将来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人民网 记者崔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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