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承认虚拟货币买卖合法
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固定为20%。
此消息一经公布,在网上引起很大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而且从实践操作层面,网络玩家之间的买卖行为以及是否获利,没有有效的办法监控,出台征税规定,却没办法施行,只会伤害征税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这些争论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向买卖虚拟货币行为征税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承认买卖虚拟货币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只有合法收入才应征税,违法收入不能征税,只能采取罚没等方式处理。其二,国家开始关注并监控日益膨胀的虚拟财产。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上利益日渐受到重视,由于这些虚拟世界的财产和权益可以通过像 Q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兑换,使虚拟财产具有了和现实实物财产一样的价值,网上虚拟财产的增长意味着现实财产的增长。据称,网络虚拟财产每年都以近 20%的速度递增,递增数额高达几十亿。 从**的角度看,监管这一日益膨胀的“财产”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由于虚拟货币是否合法?是否会冲击现实的货币体系?本身存有很大争议,在争议没有解决前,**通过征税变相承认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并不合适。
早在2006年11月,《成都商报》曾针对虚拟货币——Q币是否会冲击人民币作过连续报道。当时的报道说,Q币可以支付会员服务费、买卖虚拟装备,作为财富储备兑换人民币,这些都是货币特有的功能(流通手段、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价值储藏)。由于可以和人民币挂钩兑换,不排除有人通过将“黑钱”换成Q币,再转手,通过虚拟世界的过滤来洗钱。此外,还有人认为,虚拟货币代表财富后,可以作为行贿的工具,受贿者可以在网上收取虚拟货币,再换成人民币,而且还可以通过虚拟货币变相赌博。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进行兑换买卖,掌握虚拟货币发行权的商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发行货币、发行财富的权力,可以随意扩充自己的财产。如果数量巨大,可能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此外,商家还可以利用发行虚拟货币的权力,通过少发,提升虚拟货币的价格;通过多发,使虚拟货币贬值。从而洗劫玩家的财富。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新问题,也是尚无法解答的问题。税务总局的草率就在于,在解答这些问题以前,通过批复的方式承认了这一系列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合法性一旦确定,交易者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交易行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管这种交易及其背后一系列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每日经济报道评论员 李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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