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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税总局虚拟货币征个税通知6大质疑
2008-10-30 17:27:15
神评论
文/寻找未来的影子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份通知,我们有许多的疑点:
虚拟财产只是网络提供的一种个人ID的“财富”象征,如果带进现实,如何操作?
1、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将网络虚拟的名称与现实中的个人对应起来,看来网络实名制是必然的,操作上有可行性吗?
2、如何界定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的价值关系?
3、虚拟财产税收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税收关系可以相提并论吗?
4、由于虚拟网络与现实进行结合,势必影响到网络游戏的运营方式:游戏中个人财富的增长如何直接在网络游戏中体现出来,并简单明了地在网络上就可以反映出其个人的纳“税”情况?
5、在网络上盗取别人的“财富”,能够与现实中的偷盗罪相提并论、同罪等罚吗?
6、由于网络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如何核实个人网络财富的情况?势必要求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这方面为国家增加的税收能够与投入的成本相提并论吗?划得来吗?
.......
所以说,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通知,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操作意义。
具体如何在现实中操作,我们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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