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消息,工信部今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提醒各机构于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以下为官方公告全文:
为促进我国互联网发展,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我们组织拟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2月14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电信管理局 张牙
电 话:010-68206116
传 真:010-66025853
电子邮箱:shcc@miit.gov.cn
附 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动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接受**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间的争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用户至上、及时协调、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行为规范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隐私保护、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不得自行组织测评并发布测评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应依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组织相关方共同制定具体检测标准和方法,并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
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方法及检测事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