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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炒作 冷眼看网游“重名”事件

2004-07-26 15:11:55 神评论
文/玄荷
  
  此文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17173.com)观点。
  
   案例一:两款《封神传说》的“意外”撞车
  
  “重名”这两个字近来似乎成为业界广为讨论的焦点话题,而此次事件的主角便是光通和金山这两家颇具实力的游戏公司。起因是他们为各自所推崇的新游戏命名时,“意外”的“撞了车”,这就是被传媒炒的沸沸扬扬的有关于《封神传说》名称使用权的争端事件。
  
  事情的原委在众多新闻、评论中相信大家也都有所了解。光通在其力推的新游戏《NABI》的中文命名中,启用了《封神传说》这个名字。而就在之前不久,金山公司相同背景题材的新网游公布了其命名,碰巧也叫《封神传说》。因而引发了关于游戏重名的种种争议。有人说金山命名在先,《NABI》在早期的宣传中中文名仍为《仙途》,却突然改名为《封神传说》因此是光通故意侵犯了金山的游戏命名。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封神争霸》才是金山的原游戏命名,与《封神传说》根本就不是一码事。而据了解,光通和金山两家就《封神传说》这个名称,都没有得到国家商标及产品名称使用权认证,因此孰是孰非,现在还无法得出结论。
  
  但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整件重名事件中,笔者并没有看到两家公司针锋相对的据理力争。相反,两家公司虽一再在公众面前强调自己的立场,却彼此采取暧昧态度,对于对方的任何说法都不置回应。是游戏公司之间的包容和忍让?还是大公司的企业文化都是那么的“虚怀若谷”?从这一次争执带来的结果中或许我们能看出些端倪来,主观上来说,两家公司没有一方合法的注册拥有“封神传说”这个游戏名。客观上,这次重名之争引起了业界和渠道对两家新游戏的极为广泛的关注,光通和金山都可以说是这次事件的直接受益人。两家看起来不像是死对头,倒更像是配合默契的拍档,笔者将继续关注事件的发展。
  
   案例二:唯氏《天方夜谭》成功维权
  
  有意思的是,就在大概两个月之前,类似事件在另外两家公司身上也曾出现过。大家一定还记得两家资深游戏制作公司为了一个名字――《天方夜谭》而发生的争执。在这里我想还是有必要就这件事的来龙去脉和诸位看官交代一下。《天方夜谭》是唯晶科技在2002年就已经投入开发的一款大型Q版网络游戏,当时在**gamebase上连续数周位列最值得期待的网络游戏榜首。并原本定于2004年5月在中国进行第一次内部测试,然而半路却杀出了雷爵的《童话之天方夜谭》。许多玩家误认为是他们一直都在期待的唯晶之作,而买到手里却发现上了当,同样的名字,却不是他们想象的内容。此事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而双方各执一词,但真实的情况是唯晶科技早在2003年就已经对《天方夜谭Online》的名称,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了登记注册。无论雷爵方面如何申辩,强调,道理始终掌握在唯晶科技手中。争论归争论,没过多久,市面上以《童话之天方夜谭》为名称的游戏软件便从各地的分销商的货架上撤了下来,几十万套的软件返回生产线改头换面,从雷爵“天方夜谭”最终还是变成了“一千零一夜”。
  
  唯晶科技是一家源于**的资深游戏研发公司,广受玩家欢迎的《圣女之歌》就是他们的作品。和很多游戏公司不同,一向低调的唯晶科技在业界却享有很高的知名度。酒香不怕巷子深,在业界,只有如唯晶这样的脚踏实地的游戏公司才能开发出《圣女之歌》这样风靡全亚洲的优秀游戏。早在2003年就已经注册了《天方夜谭》的作为其开发了两年之久的一款Q版卡通网游的产品名及商标。也就是说唯晶科技是“天方夜谭”这一网络游戏名称的唯一合法持有者。然在**乃至大陆都颇有名气的游戏制作公司雷爵,根本没有理由,也说不清楚用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名称做其游戏资料片的名字,并大加宣传的道理何在。那么,雷爵此举真正用意也就不难理解了。
  
  作为业内知名的游戏制作公司,雷爵的法律顾问们是否真的不清楚商标使用权的唯一性?从唯晶科技的角度来讲,他们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注册了“天方夜谭”的游戏名,并凭借其雄厚的研发经验及实力,开发出软件,正当他们踌躇满志的要正式推出公测之时,却被雷爵莫名其妙的摆了一道,那么雷爵的“天方夜潭”轻轻松松的就沾了唯氏“天方夜潭”的光。单从**地区无数玩家致电唯晶大呼上当,便可见分晓!如此看来,唯晶科技有一万个理由向雷爵“开炮”!
  
  而我们看到唯晶科技从始至终,都是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的抗争方式便是直接交给律师进行处理解决,以事实为依据开展诉讼,丝毫没有如上述国内两家公司那般纸上谈兵般的借题发挥。唯晶只是作为受害一方以维护自己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与雷爵进行协商调解,并最终与对方达成一致,使事情得到了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体现出了唯晶作为一家知名游戏公司沉稳的处事原则,也不免让业内各界对其公司的危机公关能力表示钦佩。

   “借炒”之风绝不可长
  
  我们可以看出,唯晶科技和雷爵公司的“天方夜潭”之争,不论是从事情的起因本质,还是发展上,都明显不同于国内的“封神争霸”事件。如后者那样生搬硬套,硬是要牵强附会的将一款游戏冠以他人之名,然后在此消彼长的争论不休,让业内和玩家为之而哗然。虽然引人关注的目的是达到了,可这种一味以策略性炒作为宣传手段的游戏,能否就留得住所有进来“看热闹”的玩家呢?如果左一个“意外”右一个“撞车”便能将一款游戏的市场宣传做到世人皆知,并且业界各公司都来“学习借鉴”的话,不难想象未来的中国网游界将会处在一种什么样的混乱环境之下。
  
  游戏圈毕竟不同于娱乐圈,踏踏实实的把游戏做好才是一款游戏能否为广大玩家所接受和喜爱的根本所在。虽然一时的哄抬的确能引起世人的关注,然而游戏公司的领导者们比谁都清楚,能留得住玩家的始终要靠“真本事”,拼的是品质内涵和服务,而非这些浅显的“花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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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3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此外,在商标评审维权工作中,因商标相同近似而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所指“混淆”,不仅指已经发生混淆的“事实”,也包括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能”。为确保消费者根据商标识别商品来源这一基本利益,如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混淆误认,即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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