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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审判决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案

2004-07-21 13:29:49 神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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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00年10月27日电据此间《新华日报》、《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首例因互联网上的言论引起的名誉权案近日由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在网上发表的文章内容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判令被告蒋姓姐弟在新浪网上发表向南京市儿童福利院及该院副院长扈鸣的致歉文章,并各赔偿扈鸣精神抚慰金500元。

今年初,南京市民蒋国北、蒋青云在收养一孤儿的过程中,与南京市儿童福利院产生矛盾。二人先后在新浪网上发表了《梦琴事件之一-――一个南京儿童福利院保育员的“灾难”》、《帮帮我,让梦琴女儿和我们团聚》两文,发表自己对收养经过的看法。该两文后来被国内门户网作为焦点事件放置在首页,从而引发网民对此事长期热烈的讨论,网上出现了网民“天下怎会有如此狠心的人”等议论。南京市儿童福利院和该院副院长扈鸣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两被告人行为侵犯其名誉权。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方认为,蒋国北在网上的文章《帮帮我,让梦琴女儿和我们团聚》中有9处失实,如扈鸣百般阻挠领养梦琴,扈没有爱心等;《一个南京儿童福利院保育员的“灾难”》中则有12处失实,如扈辱骂该院职工蒋青云等。扈鸣当初不让被告领养孤儿只是按国家及福利院有关规定办事。

被告方则认为,蒋青云作为福利院职工、蒋国北作为公民,有权对**提出批评和建议,在两文章中均无侮辱扈鸣的语言,文中所述都是事实。被告列举了福利院部分职工证明扈鸣在一次会上骂蒋青云是“呆子”、“乡下人”等,被告同时举证福利院对蒋国北领养梦琴收取3000元赞助费及每月270元的生活费等,以证实扈鸣对领养一事有阻挠行为。

经两度开庭,法院认定两被告文章所写内容严重失实,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一些侮辱、诽谤性语言,具有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构成侵犯名誉权;且两被告在覆盖范围较大的网络上发表文章,引发了多篇针对原告的不良议论,侵权行为的情节比较严重,足以影响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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