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装备遭遇“网络黑手”盗窃!

2003-12-26 10:09:57 神评论
转自:中国财经信息网

萧山开元阳光山庄周先生的“武器”不见了。
  
周先生是网游《 传奇》的玩家,不久前,他用自己的密码突然无法登陆,10分钟后,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呆了,自己花钱买来的“武器”全不见了。12月5日当晚,他向萧山城厢派出所报了案。
  
然而时至今日,因为他的 虚拟物品无法估价,公安机关很难立案,被偷的“武器”仍无处可寻。周先生认为,网络发展到今天,虚拟世界也应有一套相应的法律。
  
【案件】“市场价”2万元的游戏装备被窃
  
虚拟物品失窃立案很难
  
周先生报案说,自己被盗的游戏装备在游戏市场上可卖2万元,如果能找回来,花1万元也愿意。但这个价值谁说了算呢?负责办理此案的萧山区公安分局安全监察科科长蒋文荣说:“对周先生个人来说,他花钱买了这些装备,个人经济的确有损失。但因为是虚拟物品,实际价值无法体现,并且也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对游戏装备进行估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案件定性首先要求失窃物品有其价值。”他说,如果失物没有价值,即使立了案,交到**也会被驳回。“被盗的东西没有明显特征可以证明那样东西是失主的,要立案,首先得证明那样物品的归属权是失主的,并且有价值。”另外,案件定性也比较棘手:如果说是治安案件,又找不到对象;如果是刑事案件,失物又无法估价。办案民警楼佳波说:“网络游戏是新兴事物,对于虚拟物品,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只能靠司法解释,但有关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全。”由于周先生的个人损失较大,萧山市公安局表示会进一步进行调查,目前已经向杭州市公安局递交了协查通知书。
  
按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资源处理
  
杭州市公安局宣传科的金晓琼说:“自从今年1月份,市公安局成立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以来,就开始接到类似报案。可以参照的法律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于失窃物品的价格无法衡量,并且这种私下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还有待考证。因此,在处理时只能以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资源来认定,以行政处罚为主。”对于至今杭州市到底发生过多少起此类案件,金晓琼表示不便透露。
  
【追问】要通过法律途径查IP地址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说:“我们不提倡玩家进行现金交易,因为这样的交易很不安全,可能会给客户带来很大损失。但客户私下间进行交易,我们也无法阻止。”游戏里设置了“交易”这项内容,以游戏货币交易还是以现金交易,技术上并没有不同之处;而大多交易发生在玩家没有游戏货币可用之时,玩家为了得到一套心仪的游戏装备,便不惜用重金购买。周先生认为,要查偷窃者是谁,不是没有办法,只要从总公司那里查一下失窃时段的用户IP地址就可以了。但“传奇游戏”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客户服务部工作人员说:“如果用户要查IP地址,必须通过法律途径与我们公司联系。”她指的法律途径就是需杭州市公安局与上海市公安局联系,由上海市公安局向公司查数据。
  
【连线】律师:私下交易受保护,玩家有知情权
  
杭州万马律师事务所的蒲葵律师说:“标的物是否可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买卖双方不损害社会利益和第三方利益,也不违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交易受法律保护。即使卖方的装备来源不正,但不知情的买方作为善意第三人,没有审查不动产的义务,因此买方的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游戏公司要通过法律途径查IP地址的说法,蒲葵认为:“玩家购买了公司的软件,就成为公司的客户,接受公司的消费服务,客户对自己账号的使用情况及数据应有知情权,公司不应设置法律门槛。”她建议,周先生可以参考最近“国内虚拟财产第一案”,保存好原来最初的游戏证据,向服务运营商提起诉讼,但拿回现金的可能性很小。
  
【纵深】大多数游戏玩家用现金交易
  
因为游戏装备可以私下交易,使得沉迷在游戏中的玩家们不惜花血本去购买装备来升级。周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玩家们之间的交易是这样进行的:游戏中设有“交易”窗口,两个同时在线的玩家在进入“交易”窗口后,可以用游戏货币也可以用现金,谈好价格后,出售方把要卖的装备放到交易柜里,点一下“交易”,这些装备就会转入到买方的装备仓库里。“传奇游戏”玩家张斌说:“一般很少用游戏货币交易。用现金交易的游戏双方会在谈好价格并付钱后,一起到一个网吧里上网,进行面对面的交易。”张斌的朋友刘宇明就是一个专业玩家,靠玩游戏打级别来赚钱,他说:“刘宇明没事就在家里玩游戏,或者自己打级,或者替别人打级,每月收入有三四千元。”
  
【链接】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原告胜诉
  
12月18日,我国首例涉及“网络虚拟财产案”的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开宣判。宣判认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法院判令服务商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游戏者所付的游戏款四百余元。今年2月17日,原告发现他来之不易的虚拟财富程序在他的游戏账号里丢失,从而要求服务商赔偿。被告网络服务商以奖励程序的虚拟性,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赔偿。法庭经审理认为,虽然网络虚拟程序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虚拟程序作为无形财产而受法律保护。游戏者与服务商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游戏者奖励程序的丢失,服务商负有技术保障不利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赔偿游戏者所花费的游戏款400多元,并责令服务商恢复原告丢失的程序等。(俞莹)

青年时报(20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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