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达新规:移动设备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2016-12-28 09:32:53 神评论

近日,工信部下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预装的第三方应用需可卸载,并禁止私自收集用户信息。《规定》将自明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早在去年11月份,工信部官网便开始对《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APP) 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意见征集,在当时的规定中,有一条受到用户广泛欢迎,即手机厂商和软件商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所有预装软件可卸载,除了打电话、发短信和应用商店等基本应用无法卸载外,其他软件一律可卸载。

此次的暂行规定再次明确了这点,强调即便是系统升级,之前删除的预装应用也不被强行恢复。另外《规定》还加强了对应用软件计费、收费行为的管理,杜绝不明扣费。

对于近年来用户比较关注的个人隐私信息方面,《规定》指出,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以下是《规定》全文:

工信部信管[2016]40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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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6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动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网络环境,依法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移动互联网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大力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发展,鼓励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相关企业积极开发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产品,丰富信息消费内容,引导企业健全相关管理机制。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规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的预置和分发行为,维护网络安全,加强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

第三条**依照本规定对全国范围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在**领导下,按照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监管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来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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