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点名“柴某怼”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对胖某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最高法严惩“柴某怼”商业诋毁案:网络黑嘴造谣胖某公司被判赔260万,明确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边界!点击查看详情。
4 月 20 日消息,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 10 个 2025 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许昌市胖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某与柴某某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严惩“网络黑嘴”造谣炒作牟利的商业诋毁行为,明确舆论监督与恶意侵权的边界。
据报道,2025 年 3 月起,柴某某借助温某某实名注册的账号“柴某怼”,在多个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对胖某公司及其创始人、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进行恶意抹黑诋毁,借机吸粉引流带货,为其关联企业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营造竞争优势。
胖某公司、于某某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侵害其名誉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删除侵权视频,书面致歉并在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内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600 万元。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柴某某实施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引发公众怀疑胖某公司,导致胖某公司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并造成胖某公司部分商品被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亦产生间接负面影响。综上所述,柴某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同时,柴某某使用带有侮辱性的低俗词语,对于某某进行虚假负面评论,构成对于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温某某出借社交媒体账号后既未履行监督义务,也未采取注销账号等补救措施,更未制止侵权行为。
而温州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武汉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为享受侵权行为带来的流量红利,对柴某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持放任态度,具有过错。上述行为与柴某某的被诉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发布致歉声明,赔偿胖某公司、于某某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 260 万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前报道,抖音已在去年 5 月处理“于东来与网红互怼”事件,下架 29 条侵权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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