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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规实施后,“刷单”虚增业绩等无序竞争有效减少

2026-03-02 10:03:03 神评论
17173 新闻导语

2025年6月新规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刷单虚增业绩等无序竞争有效减少,8000余平台报送涉税信息,市场秩序明显规范。点击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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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自 2025 年 6 月《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以来,市场秩序明显规范、截至目前,已有 8000 余家境内外平台报送涉税信息,“内卷式”无序竞争有效减少,刷单虚增业绩等乱象减少,商家办税也更方便快捷。

数据显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实施后,平台内缴税商户比实施前增长 32%,商户主动要求上游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意识显著增强,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向供应商取得发票金额同比增长 25%,通过“刷单”来虚增业绩和流量等“内卷式”无序竞争有效减少。

此外,《规定》实施有效打破了平台经济“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所带来的信息壁垒,在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使一些不开展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平台企业,通过帮助其他主体开具发票来虚增平台注册地收入,并以此骗取地方奖补的行为难以遁形,有效压缩了“空壳平台”滋生“开票经济”的空间。

查询获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第 61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6 月 20 日公布当日起施行。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树立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

本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规定》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他为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自行开展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末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涉税、交通、家政等便民劳务的从业人员,享受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定按照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已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通过网络等方式报送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税信息报送渠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并做好政策解读以及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必要。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将其 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交,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及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第九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互联网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不准确、不真实;

(三)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及税收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属于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需报送。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

第十三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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