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火车站摔伤起诉车站索赔4万 法院:驳回
旅客火车站摔伤索赔4万被驳回!法院认定车站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识齐全、楼梯无湿滑,旅客自身未注意安全需担责。点击了解详情。
旅客在火车站不慎摔倒骨折,诉至法院要求火车站管理者赔偿数万元,火车站管理者该不该赔?
近日,柳铁法院审结旅客诉南宁铁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认定火车站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驳回旅客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6月,王悦(化名)与同伴乘坐动车到达广西桂林某站。
下车后,王悦胸前背包,右手拎20寸行李箱,左手提若干塑料袋,从距其最近的楼梯通道步行出站,行至楼梯中间平台时,王悦突然摔倒,无法自行站起。
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悦扶起,并为王悦提供了轮椅以便其就医。经医院诊断,王悦右踝外骨折。
王悦认为桂林某站存在过错,将桂林某站管理者南宁铁路局诉至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4万余元。
经查实,桂林某站为旅客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其中楼梯设有防滑槽和安全扶手,楼梯台阶上、楼梯扶手旁均设有“小心台阶”“当心滑倒”等警示标识。
此外,桂林某站站台配置了雨棚。事发当日,楼梯地面无积水、不湿滑。
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限度”为界。
判断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量场所性质、风险程度、管理能力、受害人行为等多种因素。
本案中,桂林某站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楼梯三种出站设施,事发时,楼梯已采取防滑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楼梯地面亦不存在湿滑等异常情况,工作人员事后处置及时妥当,桂林某站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反观王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携带多件行李下楼梯可能阻挡视线或者影响身体平衡,却仍未选择乘坐更加便捷安全的直梯或扶梯。
王悦未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王悦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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